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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我公司是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将2015年12月份完工还未销售的房产对外出租,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 答:可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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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将2015年12月份完工还未销售的房产对外出租,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

答:可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政策链接:

营业税改增值税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53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以上就是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是否可以简易计税"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会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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