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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收购农产品,金额超过5000元是否要专门的账户?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2013〕151号)规定:“第十条纳税人应依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结算账户和收购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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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收购农产品,金额超过5000元是否要专门的账户?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2013〕151号)规定:“第十条纳税人应依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结算账户和收购现金。

(一)收购农产品资金只能选择1个支付账户;

(二)发生下列收购业务,应通过银行结算农产品收购款项,收款人必须与发票填写的销售方一致:

1.从农产品生产单位和农产品经营单位购进农产品超过1万元的;

2.从个体经营者购进农产品超过1万元的;

3.从农业生产者个人单笔购进金额在5仟元(含)以上的农产品(可使用现金支票)。

(三)销售货物的款项应通过银行结算。”

因此,纳税人收购产品资金只能选择一个凭税务登记证在银行开立并已在税务局备案的存款账户作为支付账户。纳税人根据收购对象和收购金额选择不同的货款支付方式。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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