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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2016年5月1日后提供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是否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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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6年5月1日后提供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是否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政策链接:

跨境服务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1418

编辑:陈 航 郑静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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