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流转税,福州的具体办理流程如何?
回复: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办理程序:
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福建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流程,详见附件)。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备案资料如下:
1、 增值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一式三份
2、技术合同(复印件)
3、技贸合同认定证明、技术合同信息表、合同执行信息表、技术贸易活动收入呈报表、技术合同成本核算表(复印件)
以上报送资料属于复印件,纳税人应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同时应携带原件以供备查。
附件:
1、福建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流程(请至“下载中心”下载)
https://www.ky365.com.cn/manage/upfile/indexbanner/634993151013032500.doc(直接下载)
https://www.ky365.com.cn/download.aspx?bid=10&sid=12(下载中心下载)
2、增值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请至“下载中心”下载)
https://www.ky365.com.cn/manage/upfile/indexbanner/634993149588501250.doc(直接下载)
https://www.ky365.com.cn/download.aspx?bid=10&sid=8(下载中心下载)
营改增相关资料,详见: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53
编辑:陈航 陈桂芳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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