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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今社会,商业预付卡市场发展迅速。无论是以商超、服装、互联网零售为代表的零售业,还是以旅游饭店、餐饮服务为代表的住宿与餐饮业,亦或者以美容美发服务、保健服务、清洁服务为代表居民服务业,发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都是非常普遍的情况。那么这种商业行为应该如何入账并开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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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在超市、面包店、健身房等场所充值消费,也有收到这类场所的充值卡,这类充值卡应该如何定义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1〕2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由此可见,我们常见的此类充值卡,可以分类为商业单用途预付卡。
该类型商业行为按照售卡方、销货方、买卡方三个主体,账务处理如下:

项目

售卡方

销货方

购卡方

售卡方和销货方

为同一人

售卡方和销货方

不是同一人

售卡方和销货方

不是同一人

交易预付卡

并取得预收款

借:银行存款

贷:合同负债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借: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结算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借:销售费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消费预付卡

(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借:合同负债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列支)

贷: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售卡方和销售方结算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该类型商业行为按照售卡方、销货方、购卡方三个主体,税务处理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编辑人:陈 航   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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