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力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参保人员,2006年1月1日起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表示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含厦门,下同)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至退休时,缴费年限累计月数的尾数为6个月及以下的按0.5年计算,7个月及以上的按1年计算。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公式为: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确定。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为:
退休年龄 |
40 |
41 |
42 |
43 |
44 |
45 |
46 |
47 |
48 |
49 |
计发月数 |
233 |
230 |
226 |
223 |
220 |
216 |
212 |
208 |
204 |
199 |
退休年龄 |
50 |
51 |
52 |
53 |
54 |
55 |
56 |
57 |
58 |
59 |
计发月数 |
195 |
190 |
185 |
180 |
175 |
170 |
164 |
158 |
152 |
145 |
退休年龄 |
60 |
61 |
62 |
63 |
64 |
65 |
66 |
67 |
68 |
69 |
70 |
计发月数 |
139 |
132 |
125 |
117 |
109 |
101 |
93 |
84 |
75 |
65 |
56 |
退休年龄应以周岁为标准确定计发月数。
二、过渡性养老金。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且1995年底前有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月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的月标准按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计发。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1.3%。
三、本人平均缴费指数的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中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按分段确认,全程合并计算的办法确定。1990年底前缴费年限的指数按1.0计算,1991年至1995年间的缴费指数按各年实际缴费计算。在分段确定缴费指数中,对于1995年底个人账户建账前的缴费指数平均后低于0.75的按0.75计算。建立个人账户后至退休当年的缴费指数按本人实际缴费计算,其中在计算退休当年的缴费指数时,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上年的标准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指数按1计算,在计算缴费指数时,未缴费的年限不参与计算。
四、特殊情况缴费指数的处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政策执行。新参保的单位及其职工,补缴1990年底前的年限,缴费指数按照1.0计算;补缴1991年1月1日后的年限,按办理补缴时的本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指数。经过批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在规定时间内补缴的,按所缓缴时段的本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指数。其他欠费补缴的,均应按办理补缴时的本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指数。
五、调节金。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且1995年底前有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调节金按本办法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项待遇之和(以下简称养老金基数)分档设立,即从养老金基数不满250元起,待遇每提高一档(50元),调节金相应减发10%(5元)直至满600元及其以上不增发调节金。增发调节金后的养老金达到本档最高额及其以上的,按本档最高额发给。其具体对应标准如下表:
养老金基数 |
不满250元 |
满250元至 |
满300元至 |
满350元至 |
调节金 |
60元 |
55元 |
50元 |
45元 |
最高额 |
305元 |
350元 |
395元 |
440元 |
养老金基数 |
满400元至 |
满450元至 |
满500元至 |
满550元至 |
调节金 |
40元 |
35元 |
30元 |
25元 |
最高额 |
485元 |
530元 |
575元 |
600元 |
上述调节金计发规定执行至2010年底止,2011年1月1日起,不再按照上述办法计发调节金。
六、新老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衔接。新老计发办法实行5年衔接过渡,2006年至2010年5年内退休的人员,按新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低于或高于按原计发办法的,实行适当补齐和限高的政策。按原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本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2005年度的标准为基数,不再变动。
适当补齐的办法是:在5年内退休的人员,按新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计发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适当限高的办法是:在5年内退休的人员,按新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标准高于按原计发办法的,高出部分予以适当限制。高出部分发给比例为:2006年退休的人员30%、2007年退休的人员50%、2008年退休的人员70%、2009年退休的人员80%、2010年退休的人员90%。
2011年1月1日起退休的人员,不再执行补齐与限高的政策,其基本养老金完全按新办法计发。
七、减发基本养老金问题。经批准办理提前退休以及有应缴未缴年限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不再执行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规定。
八、特殊工种折算缴费年限问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特殊工种工作年限不再折算缴费年限。
九、农垦农场、华侨农场参保人员缴费指数的计算。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国有农垦企业实施〈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方案的通知》(闽政(2000)文193号)参保的农垦农场职工1991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缴费指数按0.375计算,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1998)79号)参保的华侨农场职工1991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底前的缴费指数按0.375计算。上述人员1990年底前的缴费年限指数按1计算,建立个人账户后的缴费年限指数按实际计算。缴费年限指数分段确定后,全程合并计算。
十、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2005年底前已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六年七月
摘自闽政[2006]24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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