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单样式:
A105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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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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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次 |
项 目 |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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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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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减: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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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二、本年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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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三、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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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税收规定扣除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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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四、本企业计算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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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五、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3>6,本行=3-6;3≤6,本行=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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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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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3>6,本行=0;3≤6,本行=8或(6-3)孰小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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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六、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其他关联方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0≤3或6孰小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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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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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七、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金额(3>6,本行=2+3-6+10-11;3≤6,本行=2+1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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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八、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7+8-9) |
(一)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有关解答(一)》(财会[2002]18号):《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期间费用应当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为扩大其产品或劳务的影响而在各种媒体上做广告宣传所发生的广告费,应于相关广告见诸于媒体时,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不得预提和待摊。
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等)企业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其相对应的有关广告服务将在未来几个会计年度内获得,则本期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应作为预付账款,在接受广告服务的各会计年度内,按照双方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各期接受广告服务的比例分期计入损益。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9]202号文,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政策链接:
广告宣传费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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