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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纳税人为员工购置的意外保险能否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答:文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文件二:根据《财政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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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为员工购置的意外保险能否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答:文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文件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因此,为员工购置的意外保险,如果是不限于工作时间或者不属于特殊工种的,属于集体福利,不得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如果是专门针对特殊工种高危岗位的人员而购置的意外保险,属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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