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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福建省关于个人取得的误餐补助征税的规定? 回复:闽地税所便函[2013]16号文:对有办职工食堂的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84)财税外字第17号文“从宽从简”的政策精神及内外籍纳税人税收公平原则,集体供应工作餐支出,暂不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没有条件办职工食堂的单位,为平衡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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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福建省关于个人取得的误餐补助征税的规定?

回复:闽地税所便函[2013]16号文:对有办职工食堂的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84)财税外字第17号文“从宽从简”的政策精神及内外籍纳税人税收公平原则,集体供应工作餐支出,暂不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没有条件办职工食堂的单位,为平衡税负,鼓励“工作餐”服务社会化,并根据财税字[1995]82号文件规定精神,对不能在工作单位就餐,确需在外就餐的,单位按规定发给职工的误餐补贴,每人每月400(含)元以内按实支出,暂不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知识索引: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516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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