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我公司是非金融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财务费用中银行贷款利息数额较大,金融业营改增后,是否可以就支付的利息费用进行抵扣?
答:不能抵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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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非金融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财务费用中银行贷款利息数额较大,金融业营改增后,是否可以就支付的利息费用进行抵扣?
答:不能抵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规定,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同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二)中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链接:
营业税改增值税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53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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