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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单位向境外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扣除已交营业税? 答: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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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单位向境外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扣除已交营业税?

答: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八条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的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 额×实际征收率。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因此,单位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政策链接:

非居民企业管理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90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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