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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A公司为境内国际运输公司,向境外B公司租用仓库,支付的仓储费是否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回复:一、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文第二条,下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二、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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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A公司为境内国际运输公司,向境外B公司租用仓库,支付的仓储费是否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回复:一、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文第二条,下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二、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税。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3、根据国税发[2009]3号文第三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4、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解读:即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综上,A公司向B公司支付仓储费时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需要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政策链接:

营改增

http://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53

非居民企业

http://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90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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