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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于调整省本级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项 省本级各参保单位: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2013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闽人社文〔2014〕146号), 按照《关于在闽中央企业参加省本级工伤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8〕373号)有关规定,现就 调整省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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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省本级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项

省本级各参保单位: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2013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闽人社文〔2014〕146号),

按照《关于在闽中央企业参加省本级工伤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8〕373号)有关规定,现就

调整省本级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全省(含厦门)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为4111元。据此确定,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期间省本级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2333元(4111元*300%),下限调整为2466.6元(4111元*60%)。

二、本《通知》下发时,已经申报7月份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请于6月13日至6月27日期间按照本《通知》的规定,

调整本单位已申报人员的缴费基数。

三、本《通知》下发后申报工伤保险缴费的,其缴费基数按调整后的上、下限额进行申报。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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