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其营业账簿应如何贴花?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十八条规定:“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其营业账簿应如何贴花?跨地区经营的 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
问: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其营业账簿应如何贴花?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十八条规定:“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其营业账簿应如何贴花?跨地区经营的 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 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政策链接:
营业账簿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79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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