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福建省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政策规定?
答:根据闽财税[2014]25号文规定,对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扣减限额标准暂确定为每户每年9600元;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
问:福建省对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政策规定?
答:根据闽财税[2014]25号文规定,对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扣减限额标准暂确定为每户每年9600元;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扣减限额标准暂确定为每人每年5200元。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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