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哪些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可评定为四类?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文第八条,上一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
(二)发生过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等情形。
(三)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
问:哪些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可评定为四类?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文第八条,上一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
(二)发生过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等情形。
(三)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四)海关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
(五)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
(六)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
截至评定之日,出口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限届满后未满2年的,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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