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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哪些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可评定为四类?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文第八条,上一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 (二)发生过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等情形。 (三)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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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可评定为四类?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文第八条,上一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

(二)发生过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等情形。

(三)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四)海关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

(五)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

(六)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

截至评定之日,出口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限届满后未满2年的,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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