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1行“三、投资损失”填报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1、债权性投资损失
(1)申请报告(2份);
(2)会计核算资料;
(3)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
(4)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或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 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适用于无法提供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超过三年或余额在300万元以下的);
(5)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因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6)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因债务人承担法律责任);
(7)人民法院裁定文书(因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
(8)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9)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4)-(9)根据实际情况报送]。
2、企业股权投资损失
(1)申请报告(2份);
(2)会计核算资料;
(3)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4)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6)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7)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8)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9)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10)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或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原因说明。
3、关联企业转让资产、借款、担保损失
(1)申请报告(2份);
(2)会计核算资料;
(3)专项说明;
(4)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政策链接:
资产损失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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