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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增值税优惠是否需要备案?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事项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2〕6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节能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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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增值税优惠是否需要备案?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事项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2〕6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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