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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2013年补交的以前年度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可否在2013年度所得税前列支?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人、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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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3年补交的以前年度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可否在2013年度所得税前列支?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人、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卫生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每年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当年不征税收人、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均不作为当期的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本年度补缴以前年度的税款,不能在补缴年度税前扣除,只能调整税款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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