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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外贸企业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上面列明的进项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规定: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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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贸企业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上面列明的进项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规定: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因此,外贸企业可以凭《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作为抵扣凭证进行进项抵扣。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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