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餐饮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主要从事餐饮、住宿业务。2016年1月开始对外营业,2017年4月审计人员在对该公司的增值税进行专项审计时提出下列事项,请问是否合理?
1. 餐饮公司专门为本单位工作人员提供免费午餐和晚餐,就餐耗用的食材所购进的进行予以转出。
2.自建公寓楼为本单位员工提供有偿住宿服务。企业制度规定,对入住公寓楼员工,按每平方米4元,在每月支付工资时收取租金,并在全年计提房租应缴增值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问题1中餐饮公司提供免费午餐和晚餐耗费的食材应按使用数量、单价和适用税率(征收率)计算应转出进项税额。
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xxx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xxx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因此,问题2中即使餐饮公司取得了房租收入,仍是税法规定的非营业活动,不计算缴纳增值税。餐饮公司应就收取职工房租计提增值税的应更正账务处理及增值税申报表。
政策链接: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1155
基本规定第十条第三点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1142
编辑:陈 航 郑静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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