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企业对被加收的滞纳金存在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
问:企业对被加收的滞纳金存在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因此,企业若对加收的滞纳金存在异议,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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