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我公司2015年1月发生一笔对境外企业的技术转让服务,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可以享受免税,但现在主管国税告知我们没有书面合同就不得享受免税优惠政策,请问是这样的吗?
答:是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
问:我公司2015年1月发生一笔对境外企业的技术转让服务,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可以享受免税,但现在主管国税告知我们没有书面合同就不得享受免税优惠政策,请问是这样的吗?
答:是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第二条第(十)款第一点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服务免征增值税。同时文件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跨境服务,除第(五)项外,必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因此,您公司如要享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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