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营改增后从事广告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购买赠送客户礼品,收取的供货商开具的礼品增值税进项抵扣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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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营改增后从事广告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购买赠送客户礼品,收取的供货商开具的礼品增值税进项抵扣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因此,购买赠送客户礼品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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