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企业清算注销后将其自建的房屋分配给股东,请问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
问:企业清算注销后将其自建的房屋分配给股东,请问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3号)第三条对个人独资企业将其名下的房产转移回投资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如果该企业不是个人独资企业,以房产作为利润分配,是通过出售房屋而减少利润分配的现金支出,是销售不动产并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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