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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我单位是外贸企业,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申报退税时需要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吗? 答:不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第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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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是外贸企业,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申报退税时需要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吗?

答:不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第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三条、第九条停止执行;第二条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调整为下列五类:(1)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2)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3)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4)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5)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因此,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企业不属于上述文件列举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申报退税时无需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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