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优惠备案操作?
答:(1)优惠事项名称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政策概述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定期减免税)
(3)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第五条;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
(4)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
(5)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
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6)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后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3.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完工验收报告;
4.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
5.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办法;
6.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时准备);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政策链接:
公共设施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485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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