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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我公司收到一笔财政专项补贴资金,按税法规定符合企业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因财务人员疏忽大意,支出时没有进行单独核算。那么我公司这笔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可以免税吗? 回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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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收到一笔财政专项补贴资金,按税法规定符合企业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因财务人员疏忽大意,支出时没有进行单独核算。那么我公司这笔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可以免税吗?

回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1]70号文,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政策链接:

补贴收入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37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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