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从境外公司购进营改增服务并帮其代扣代缴增值税,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可以抵扣吗?如要抵扣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
问:从境外公司购进营改增服务并帮其代扣代缴增值税,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可以抵扣吗?如要抵扣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链接: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1055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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