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8行“二、生产性生物资产”。
(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规定:“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其中,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二)税务处理
对于生产性生物资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分别进行了规定:
(1)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
1、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3)预计净残值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4)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政策链接:
折旧费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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