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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超定额经营,是否需要到大厅申报? 答:一、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第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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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超定额经营,是否需要到大厅申报?

答:一、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第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规定:“八、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将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以下简称分月汇总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税务机关按照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

三、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发〔2006〕214号)规定:“七、根据《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我省定期定额户具体申报期限确定为在定额执行期结束的次月15日前。

八、根据《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我省规定: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核定定额20%比例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因此,个体定期定额户发生超定额经营情形的,需要到大厅进行申报缴税。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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