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进口货物缴纳的关税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因此,进口货物缴纳的关税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问:进口货物缴纳的关税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因此,进口货物缴纳的关税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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