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作品参展获得奖金,需要缴纳哪些税费,举办方要求本人就取得奖金提供增值税发票是否合理?
答: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奖金可不提供发票,理由如下所述。
(1)作品参展奖金缴纳税费: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因此,个人作品参展获得奖金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 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二条规定:“销售无形资 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 ,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 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 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 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 项目免征增值税
……
(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
根据上述规定分析总结,个人作品参展获得奖金,未发生应税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因此,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获奖人无需就取得的奖金向举办方提供增值税发票。
编辑:陈航郑静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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