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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分公司签订的加工合同并实际开展加工业务,总公司能否为分公司向客户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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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分公司签订的加工合同并实际开展加工业务,总公司能否为分公司向客户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应在收款时开具发票,分公司为增值税独立纳税人,其对外提供经营业务活动应当自行开具发票,不得由总公司代为开具。

政策链接:

发票管理办法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97

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418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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