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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本企业为分公司二级机构于2017年04月到当地税务局提交注销申请,请问2017年第二季度是否需要分摊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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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本企业为分公司二级机构于2017年04月到当地税务局提交注销申请,请问2017年第二季度是否需要分摊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根据问题描述,企业符合2012年第57号规定的第五条第四点规定,可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编辑:陈 航 郑静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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