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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集团进行统借统还业务主要运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是财税2016年36号文,文中关于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统借统贷有两种业务模式。 第一种模式,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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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进行统借统还业务主要运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是财税2016年36号文,文中关于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统借统贷有两种业务模式。
第一种模式,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注意点一:由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的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才能享受免税。集团公司内部其他企业的借款拨付给集团内企业,则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的优惠政策。
注意点二:“核心企业”是如何定义的呢?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企指字[1998]5号)规定,《规定》第三条所述“母公司”称为“集团核心企业”。可见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只有一个,即企业集团登记中注明的“母公司”。相关税收政策除了“核心企业”的表述外,“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总部”等也应指的是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即母公司。《规定》第七条“企业集团的登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提成申请,原则上应当与母公司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进行”。
第二种模式,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与第一种模式相同的是,统借统还必须是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否则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的税收优惠。
以上两种模式中收取的利息均不能高于集团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否则要视同贷款行为全额征收增值税。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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