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企业收到无法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要求对方重开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
问:企业收到无法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要求对方重开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认证中出现上述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况之一的,购买方退回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销售方可以再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链接:
增值税专用发票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854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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