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企业为市场推广,采用买一赠一和累计销量给予赠品的方式销售商品,企业所得税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销售总金额按照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计算各项商品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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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为市场推广,采用买一赠一和累计销量给予赠品的方式销售商品,企业所得税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销售总金额按照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计算各项商品的销售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以“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等方式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此外,企业用于业务宣传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的支出,其相关成本可以计入业务宣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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