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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蔬菜、谷物、肉类等农产品,是维持人类基本牛存条件的生活必须品,为生产此类产品的服务业可提高生产效率,增加产量,优化产品结构,应予以扶持。 一、所得免征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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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谷物、肉类等农产品,是维持人类基本牛存条件的生活必须品,为生产此类产品的服务业可提高生产效率,增加产量,优化产品结构,应予以扶持。

一、所得免征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咸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术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5)牲畜、家禽的饲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①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②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丁、兽医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8号)明确: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享受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的具体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的通知》[2008] 149号)规定执行。

二、所得额减半征收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1年第48号)规定:(1)观赏性作物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2)“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链接:

农 林 牧 渔业的税收优惠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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