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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个体工商户月或季销售额超税务核定标准,小于3万是否需要申报增值税? 答:需要申报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以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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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体工商户月或季销售额超税务核定标准,小于3万是否需要申报增值税?

答:需要申报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以福建省为例:税务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地段、面积核定该个体户月销售额为2.2万元,季度核定销售额为6.6万元,并开通自动划缴。目前该个体户已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月销售额或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季度不超过9万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如2017年4-6月个体户销售额分别为2万元、2.2万元、2.5万,6月超定额情况下,该个体户应在7月15日之前到税务机关上门申报。

具体操作如下:

增值税申报表:根据政策季度收入未超过9万元,填写第10行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金额为6.9万元(2.2+2.2+2.5)。(解读:未超过核定征收销售额的,按照核定征收销售额计征,超过核定征收情况的,按实际征收。)

地税申报表:由于国税无增值税税额,地税应零申报。

编辑:陈 航 郑静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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