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纳税人购进的小汽车作固定资产入帐,发生的车辆购置税、保险以及上牌费用,是否作为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据此,该小汽车(小轿车)的购买价款、增值税税款、车辆购置税税款及上牌费用应作为固定资...
问:纳税人购进的小汽车作固定资产入帐,发生的车辆购置税、保险以及上牌费用,是否作为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据此,该小汽车(小轿车)的购买价款、增值税税款、车辆购置税税款及上牌费用应作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保险费属于财产保险费,可以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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