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产品保修期为产品出现问题的客户免费提供维修服务而无偿更换的配件,是否要作进项税转出或视同销售?
回复:《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产品保修期为产品出现问题的客户免费提供维修服务而无偿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无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由于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通常作为企业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因而,免费保修时无须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的零件也无须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知识索引: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451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19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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