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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如何征税? 答:根据国税函[2001]84号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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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如何征税?

答:根据国税函[2001]84号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链接:

独资合伙企业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547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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