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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单位的体育场馆对外经营,应按“文化体育业”还是以“服务业——租赁”申报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厦地税函[2003]31号的规定,为游泳、乒乓球、羽毛球、网球等体育活动提供场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文化体育业”征收营业税;对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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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的体育场馆对外经营,应按“文化体育业”还是以“服务业——租赁”申报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厦地税函[2003]31号的规定,为游泳、乒乓球、羽毛球、网球等体育活动提供场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文化体育业”征收营业税;对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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