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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农副产品收购中的农户,如何证明业务是真实有效的? 回复: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2013〕151号)附件2《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专用)使用规定》第十条规定:“ 收购单位应按规定留存备查与收购业务相关的原始凭证,如:计量记录、验收单、入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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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农副产品收购中的农户,如何证明业务是真实有效的?

回复: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2013〕151号)附件2《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专用)使用规定》第十条规定:“ 收购单位应按规定留存备查与收购业务相关的原始凭证,如:计量记录、验收单、入库单、运费单据、付款凭证等,并与收购发票内容对应。”

因此,农产品收购单位需按上述规定留存备查与收购业务相关的原始凭证,以证明业务真实有效。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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