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自主研发的软件产品,开票时,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按软件著作权上的简称开具,是否会影响软件产品退税?
A企业是一家软件开发公司,销售其自行开发的嵌入式软件产品,享受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A公司在销售软件产品的时候,开具发票填写的货物名称为:*软件*BY-BOC-BCrt,软件著件权上的名称为:BY-BOC自动化控件软件[简称:BY-BOC-BCrt]V1.0。如下图所示:
问:开票时,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按软件著作权上的简称开具,是否会影响软件产品退税?
按企业所属税务机关规定,有以下2种开票情况不影响软件产品退税
一、纯软件产品情况
1、若软件著作权上有注明简称的,可以按简称来开具。
2、若软件著作权上没有注明简称的,发票的货物名称应按软件著作权上的名称来开具,而且必须一字不差。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情况
1、若软件著作权上有注明简称的,按规范操作,开具发票填写货物名称的前缀最好与软件著作权上的名称一致或高度相似,含的软件可按简称来注明,如: 控制器(含BY-BOC-BCrtV1.0),
2、若软件著作权上没有注明简称的,发票的货物名称应按软件著作权上的名称来开具,而且必须一字不差,如:控制器(含BY-BOC自动化控制软件V1.0)
友情提醒:企业若需操作此类业务,还特别需要注意销售合同、发票、软件著作权等名称都需要一致。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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