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王某从A单位取得5000元,从B单位取得4500元,那么这两个单位应该如何对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纳税人又该如何申报纳税呢?
A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45元;
B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为(4500-3500)×3%=30元
王某应选A单位或B单位的所属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案例:王某从A单位取得5000元,从B单位取得4500元,那么这两个单位应该如何对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纳税人又该如何申报纳税呢?
A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45元;
B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为(4500-3500)×3%=30元
王某应选A单位或B单位的所属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申报税款为:
(5000+4500-3500)×20%-45-30=1125元
纳税人在两个单位任职受雇,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收入,扣缴义务人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分别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要选择一个任职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即将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加在一起扣除3500元费用,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再减掉分别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的税额,余额申报缴纳。
对由本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存在代扣代缴义务,对其他公司支付的收入不存在法定的代扣代缴。
解读:个人取得两处或两处以上的工资、薪金收入,福建省除厦门地区外全省个税申报系统己联网。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收入且未申报的税务机关会责令限期缴纳。因此,个人取得两处以上工资、薪金应自行选择一个任职单位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政策链接:
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675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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