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是否作进项转出?
回复:根据国税函[2007]350号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
问: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是否作进项转出?
回复:根据国税函[2007]350号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政策链接: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444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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