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等应税服务,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
问: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等应税服务,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政策链接:
营业税改增值税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53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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