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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3行“销售商品收入”应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除外)取得的收入也在此行填报。 (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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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3行“销售商品收入”应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除外)取得的收入也在此行填报。

(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形成的经济利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下列商品销售,通常按规定的时点确认为收入,有证据表明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除外: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二)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75号)明确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强调“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而企业所得税是站在国家整体的角度,没有强调“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如果销售方没有收取款项,对应的购买方也没有实际支付款项,两者相抵对国家而言是总体均衡的。

政策链接:

销售货物收入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189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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